財務管理部資料庫

第一條 為了適應新的稅制改革,規范公司項目部財務核算,便于項目部財務與公司手續的對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所屬所有項目部均需配備專業財務人員,由公司進行統一崗前培訓,由項目負責人委派,直接與公司財務部對接。
第三條 本制度是規范公司所屬項目所有涉及資金收付的審批、支付以及財務核算辦法。
包括前期費用及資料、貨幣資金、涉及項目所有經濟類合同簽訂管理、工人工資管理、項目核算及資金支付審批流程等內容。
第四條 公司所屬各項目按財務制度統一核算,單獨設置賬簿。各項目部不論工程大小、造價多少全部實行報賬制。
分公司所屬項目由分公司按規定進行核算。
第五條 前期費用及資料是指簽訂合同前產生的費用與應提供的資料。包含購買招標文件、圖紙的費用,投標報價中的材料、人工分析表,進場施工前施工的臨建支出費用等相關費用。
第六條 貨幣資金是指所有與該項目有關的貨幣資金(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
資金的收付必須通過公司指定賬戶進行結算辦理。
收款是指建設單位撥付的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應付其他涉及項目款項,其他來源款項。
付款是指項目用材料、設備的采購,管理人員工資及福利,項目人工費,繳納的各種稅費,動產、不動產租賃、修理等費用,融資利息支付,規定的各種應上交款項等費用。
其他款項是指借入的個人款項,社會組織機構款項,銀行貸款等有償使用的款項。
第七條 涉及項目所有經濟類合同簽訂管理是指購銷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分包合同等涉及經濟事項的所有合同。
在合同簽訂、變更、索賠、付款等事項過程中由工程部主責,合同部、財務部、法務部進行全程參與并執行。
第八條 工人工資管理是指與該項目有關的用人支出的管理。
包含項目部管理人員,勞務班組工人及涉及該項目的臨時用人的工資、獎金、津貼及福利費等。
該項目的財務人員要統一填制考勤表進行管理,定期匯總上報。
第九條 項目核算管理是指項目部與公司財務對接的管理。
發生業務的當月為報賬時間,不得跨月延遲報賬。
施工前、中、后所產生的一切業務,均需取得合法有效地原始憑證,經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至公司財務部,由公司財務部統一按程序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條中涉及的所有資金支付,均需通過公司指定賬戶進行資金的進出,不允許項目負責人或項目財務通過個人賬戶自行支付或結算,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報銷票據范圍與要求
(1)投標過程中產生的費用(購買圖紙、招標文件、招標代理等);
(2)進場施工前所產生的工程施工成本,包含搭設臨建等設施支出費用;
(3)借款或融資產生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能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息,且不論金融機構與個人或其他形式的借入款項均需提供正式發票;
(4)購買或租賃機械設備、固定資產、周轉材料等支出的費用,均需提供正式發票,固定資產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規定年限分次進行抵扣;
(5)按照規定符合分包條件分包出去的項目,分包單位需提供正式發票,且勞務分包不得高于項目總額的30%;
(6)因業務需要支出的與項目相關的招待費用,按照規定不得高于項目總額的5‰;
(7)購買辦公用品、零散小部件及其他等費用的開支,均需提供正式發票。
(8)以上票據要求開具的內容包括日期、名稱、單價、數量、金額并蓋有開具發票單位的發票或財務專用章。財務人員必須要求開票單位如實填寫票據所有內容,票據涂改、大小寫不符、假發票以及未蓋有財務章的收據一律不予接收。
(9)根據第八條工資管理,對于超出國家規定數額,要足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標準下列: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 速算扣除數
扣除標準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三險一金)-3500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含稅級距)【稅率資訊網提供】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1,500元
不超過1455元的
3
0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10)其他規定,因固定資產使用產生費用的,如車輛、辦公用房等,不是公司產權所有的,產生的費用不得報銷,屬于租賃使用的,需提供租賃協議,并且開具租賃發票報于財務并備案后,對其產生的相應費用方可報銷,報銷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條 審批支付,項目部財務取得經項目負責人簽字的合法原始憑證報至公司財務,并經公司財務審核后,資金支付至票據報銷單位。
第十一條 計稅方式,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結合項目施工時間與性質,計稅方式分為兩種:簡易征收與一般計稅。
第十二條 簡易征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第十三條 一般計稅,一般計稅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第十四條 稅率和征收率,一般計稅方式增值稅稅率為:11%,簡易征收方式適用3%的增值稅征收率。
第十五條 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2、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這里所說的銷售額為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為3%。
第十六條 不含稅銷售額的計算公式
一般計稅方法與簡易征收方法中的銷售額都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應將含稅銷售額轉換為不含稅銷售額。
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第十七條 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含義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并收取的增值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第十八條 進項稅額規定
1、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4項、第5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行。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3、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以上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以上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4、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第十九條 增值稅抵扣規定
我國現行增值稅管理實行的是購進扣稅法,增值稅納稅人必須特別注意對相關抵扣憑證的管理,如扣稅憑證的索取、保管、按規定時限認證、抵扣等等。
1、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要求及方式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
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認證后才能申報抵扣;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報抵扣的同時需逐票填寫《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以及相關的電子數據。
注:認證是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對增值稅扣稅憑證所列數據的識別、確認。
增值稅扣稅憑證需要認證的,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是紙質發票認證。指納稅人持紙質發票抵扣聯,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
二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網上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網上認證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掃描儀采集專用發票抵扣聯票面信息,生成電子數據,通過互聯網報送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進行解密認證,并將認證結果信息返回納稅人的一種專用發票認證方式。
2、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抵扣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3、逾期扣稅憑證和未按期抵扣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處理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的,屬于發生真實交易且具有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第二十條 納稅時間規定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4、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一條 納稅地點規定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公司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筑服務,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