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管理部資料庫

為規范農民工管理,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避免糾紛,增強農民工安全意識,為工程的安全、質量和進度提供良好的施工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農民工管理、民工工資發放、民工工資清算的文件精神及各分公司、項目部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嚴格按照《建筑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開展工程建設活動,做到:
(一)不將工程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無資質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按規定與錄用的每位農民工簽訂《建筑企業勞動用工合同》,明確工資支付方式、標準和結算時間等;
(二)嚴格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建立進場農民工花名冊,其中包括個人信息、進場時間、工種、所在班組、考勤等,并簽字、按手印確認,進場農民工如有增減變化應及時更新相關資料。安排專人負責農民工管理,將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并由其簽字、按手印確認,不發放到“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
(三)不得使用童工、年齡在65周歲以上的、患有嚴重疾病及犯罪在逃的人;
(四)嚴格落實各種安全生產教育活動、崗位技術培訓和事故預演練活動,自覺遵守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及制度,不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五)項目部應根據勞務班組的實際工程完成情況核查工資清單,并于每月5日前在項目部顯耀位置予以公示;
(六)工程竣工或農民工中途退場的,應辦理工資清算手續并簽字確認。
二、認真履行在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做到:
(一)必須設立農民工專管員(勞務隊長、勞資員、民管員等),負責勞務用工管理和勞務糾紛處理;
(二)堅持誠信原則,不為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開具虛假拖欠證明,否則承擔全部責任。
三、建立健全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應急預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司監督,積極貫徹落實清欠工作。如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以下標準追究內部承包人違約責任:
(一)未按規定辦理《用工花名冊》的,內部承包人須支付違約金500元/人/次;
(二)未在規定時間與農民工簽訂《用工協議》的,內部承包人須支付違約金500元/人/次;
(三)未按規定辦理工資清算手續的,內部承包人須支付違約金1000元/人/次;
(四)《用工協議》、《用工花名冊》、工資清算手續中存在不符合實際、弄虛作假情形的,內部承包人須支付違約金0.2-2萬元/次。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